为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稽查局结合稽查工作特点,推行阳光稽查,即对稽查一线的稽查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查前告知。稽查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出示《税务稽查廉政公示》,告知纳税人在稽查期间,监督稽查人员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情况。
 
  二是事中监督。监察室参与局大要案检查,努力在“有影响”、“重特大”上下功夫,力争有新的突破。
 
  三是查后跟踪。稽查工作查结后,由纳税人填写《税务稽查廉政监督跟踪反馈意见表》,对稽查人员是否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接受礼物馈赠和宴请;是否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是否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进行吃、拿、卡、要、报;是否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参与纳税人公款消费娱乐;是否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代理咨询费;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有无其他不廉政行为等进行评价,此表由纳税单位邮寄或由纳税单位密封后交稽查人员带回稽查局。
 
  高顿名言:自由一旦扎根,就会像植物一样迅速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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