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绩效跟踪范围。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纳入前评价、属于公共服务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项目纳入绩效跟踪评价范围。
二是明确评价责任主体。预算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跟踪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确定。
三是规范跟踪评价工作程序。区财政局制定相关制度、方案及指标标准;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辅导,核查核实相关资料;预算主管部门形成评价报告,并且负责公开评价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评价报告进行整改。
本次绩效跟踪评价涉及20家预算主管部门、54个专项项目、6.1亿元支出,预计将在9月底完成绩效跟踪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