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购买范围。首次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等6大类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同时规定,需新增政府购买项目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后,由司法行政、财政、民政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是明确购买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范围内,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的、标准、数量、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按规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是明确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民生重大事项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因时间紧急、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而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应取得主管部门书面批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公益承包等其他形式确定承接方。
四是明确工作职责。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健全针对购买服务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规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负责或参与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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