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县财政直接补助。该县规定,从2014年1月起,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自行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团体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乡镇津贴(乡镇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调整社会抚养费返还比例。该县规定,从2014年1月起,将目前社会抚养费按乡(镇)55%、县人口计生委20%、县财政统筹25%的比例调整为按乡(镇)75%、县人口计生委15%、县财政10%的比例安排使用。直接返回乡(镇)政府的75%部分,用于乡(镇)网络人员报酬、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案、宣传培训、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县人口计生委15%部分,用于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办案、宣传、设备购置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办公服务用房建设支出等,计生利益导向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法院起诉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原规定执行。
三、调整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比例。该县规定,从2014年1月起,继续实行对乡(镇)的土地出让收入在剔除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及上交省市分成收入后,剩余部分收入全额返还给乡(镇)用于圩镇建设与整治,取消县统筹返还乡(镇)土地收入10%的规定。
四、县财政补助乡(镇)实施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该县规定,从2014年1月起,对由乡(镇)组织实施并验收合格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所争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按县、乡(镇)1:1比例进行分配,县分配和统筹调剂乡(镇)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指标部分,由县财政按20000元/亩标准补助给实施乡(镇)。
五、强化乡(镇)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乡镇债务管理机制。一是严禁乡(镇)政府举借新债,要将债务变动情况列入乡(镇)主要领导任期考核内容和移交,从发文之日起,严格限制乡(镇)政府负债搞建设,禁止以向职工集资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或向金融机构“私贷公用”;二是积极化解历史债务,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债务人的偿还义务,从2014年1月起,每年需自筹资金化解不低于历史债务总额5%的历史债务(不含县财政和上级安排的专项化解债务资金),并纳入年终考评内容。县财政和上级安排的专项化解债务资金,乡(镇)必须全部用于化解历史债务,杜绝因拖欠债务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六、加强乡(镇)财务管理,从严控制支出。一是乡(镇)机关财务收支要实行精细化、定额管理,年初要有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办公经费等必须开支;严禁寅吃卯粮,赊欠消费;从严控制接待费、公务用车经费。二是妥善处理好压缩开支与调动干职工积极性的矛盾,禁止为调动干职工积极性而增加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津补贴。三是要切实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财务核算,严格区分乡(镇)机关日常支出、村支出和项目建设支出核算。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一知半解的人,多不谦虚;见多识广有本领的人,一定谦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