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促进教育公平。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均比照接受政府委托学校的学生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
二是落实资金保障。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资金省负担部分全额下达,市县区应承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免资金,由市县区按照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分担办法予以保障。
三是确保补助到位。各县市区要根据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读在籍学生人数和当年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学杂费减免。可采取直接打卡给学生或补助到校后等额核减学费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能补助到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