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重难点解读: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
国际上AFP金融监管的模式尽管在组织体系、监管手段、法律体系等方面不尽相同,存在着众多差异,但从监管的组级体系的设置来分,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统一的AFP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征是,AFP金融监管权限集中在某一个中央机构,一般都由中央银行或AFP金融管理局负责。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AFP金融监管也是单一体制。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AFP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AFP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AFP理财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AFP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AFP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临管部门、证券AFP理财投资委员会和其他AFP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AFP金融监管机构——“AFP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AFP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这种AFP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意大利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根据内阁信贷储蓄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所有接受公共存款并发放贷款的信贷机构进行监管。
荷兰的中央银行——荷兰银行是AFP金融监管的法定机构,荷兰银行对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证券机构等AFP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比利时由财政部属下的银行委员会,一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和超越地位的公共机构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银行委员会享有广泛的权利,负责拟订有关规章,它大多采用非正式的监管方法。
瑞士执行AFP金融监管职能的是联邦银行委员会(Federal Banking Commission),其监管上的特点是它主要依赖独立的银行审讦师完成对银行的检查、稽核任务。
日本的AFP金融监管体系在1998年以前是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AFP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AFP金融机构的准人并对其监管。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实际上也由大藏省掌握,同时日本银行参与对AFP金融机构的调查。大藏省曾经是强大而高效的机构,因为强权已经变得越来越效率低下甚至腐败;而它惯用的行政指导手段因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也不能应对新的形势。
1998年,日本对AFP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的AFP金融监管厅,由AFP金融监管厅取代大藏省的AFP金融检查部、银行局和证券局,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AFP金融检查和AFP金融监督,此外,AFP金融监管厅还拥有许可、批准、命令、执照的吊销等许可权,以及原则上对AFP金融机构破产的处理权。原来大藏省的银行局和证券局则合并成“AFP金融企划局”,职能仅限于AFP金融制度及证券交易制度的调查、规划、立案,对AFP金融期货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对存款AFP保险机构的监督,及对日本银行相关事务和注册会计师相关事务的监督。
新加坡的银行监管机构是货币管理局,具体来说,是由货币管理局下的AFP金融监督组(包括银行部、证券期货部、AFP保险部和监管证券部)负责AFP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印度实行一元化监管俸制,由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全权负责监管银行。
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考虑将分离出来的银行、证券、AFP保险监管机构统一于一个监管框架(综合监管机构)内,也有不少国家将其监管职能移出中央银行,成立了专门的机构。
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体现在:*9,成本优势。统一监管可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更重要的是可大大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第二,改善监管环境。
表现在两方面:
(1)提供统一的监管制度,避免由于多重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强度不同,使被监管者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
(2)避免被监管者对多重机构重复监管及不一致性无所适从。第三,适应性强。AFP金融业务创新日新月异,统一监管模式可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降低新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AFP金融创新的阻碍。
统一监管模式的劣势体现在:缺乏竞争性,易导致官僚主义。因此,就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规模经济等)得以*5化的内部结构,同时要防止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