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工作交接原则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