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填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舞弊,《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更正原始凭证错误的具体要求。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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