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习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当年学习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学分的,须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课。
(二)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到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输入会计管理系统个人信息库内。
(三)高级会计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输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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