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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管理
  2.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6数额。
  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
  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注意区别:附属单位和找零备用金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5.不得"白条顶库"等5项规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库存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完全负责;3.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2.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经办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5.单位应当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实质)
  3.支付复核;(形式)
  4.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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