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九、财产清查
  1、概念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的一种制度。
  2、财产清查的意义
  (1)保证账实相符
  (2)落实经济责任
  (3)提高管理水平
  3、政策规定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十、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会计档案还包括: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而非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文字分析材料等;(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工作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兼任。
  4、档案部门接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以确保单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丢失。如有特殊需要,如……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9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且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1)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2)销毁会计档案时,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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