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一)经本人签字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下载地址: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下载中心[点击链接];填写此表格请认真阅读表格下端注释)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1.变更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工作单位、岗位、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仅限系统内无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的,须提供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岗位证明(下载地址: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下载中心[点击链接])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变更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4.变更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复印在一页纸上);5.变更会计行政职务,须提供《会计行政职务证明》(下载地址: 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下载中心[点击链接])或工作单位聘任文件;6.变更其它信息,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前年度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条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应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代办人联系电话)注:持证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当是被单位首次聘任会计工作岗位时间,但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剔除期间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对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者在校学生(含大学实习生)不予办理变更工作单位、岗位、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业务。对无法确定是否已参加工作的人员,需进一步核实信息,即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并经人社局认可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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