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即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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