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解析】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解析】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或亏损情况。  
3.√【解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解析】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5.√【解析】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可行使票据的追索权。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6.×【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l0日。  
7.×【解析】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  
转让。  
8.×【解析】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9.√【解析】会计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0.√【解析】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3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a}*]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简答题  
1.单位银行计算账户按照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财 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 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其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五、案例分析题  
1.(1)王某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家机关、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出纳员王某没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违背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如果我是出纳员,将对任何持[*{a}*]批准、主管会计审核无误的差旅费报销单的人员一视同仁,不因关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  
(3) 会计人员张某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违背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准则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而会计人员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讨好[*{a}*]实施会计舞弊。  
2.(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 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管会计档案。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出借给反贪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 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