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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莱芜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办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6日
莱芜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属地办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会计人员属地管理范围界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办证的会计人员管理隶属关系按原管理渠道不变,无特殊情况在本市内不再办理调入调出手续。
二、考试通过新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个人信息申报后,到新办法规定的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证书办理。
三、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范围。中央、省驻莱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部分企业,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无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或暂住人员,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莱芜技师学院在校学生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由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中央、省驻莱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我市部分企业名单附后)。
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范围。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除由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的企业外各区管辖企业、辖区内无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或暂住人员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由各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四、从外地新调入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按照此办法管理范围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莱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14 年 1月 1 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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