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2013年 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我市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在我市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我市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在我市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即持证人员的证书申请、上岗登记、信息变更,调转和补证等管理事项必须先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会计人员管理平台,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然后按照表格的要求再到单位所在地(无单位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滨海新区本级及新建的东疆保税港区、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南港工业区的会计人员到开发区财政局办理从业资格相关手续;新建的临港工业区、中心商务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轻纺经济区的会计人员到塘沽区财政局办理从业资格相关手续。

  第七条 铁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 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试卷进行答题的一种方式。各考试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考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会计人员管理平台,进入从业证书申请栏目,填写会计从业基本信息,打印出《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然后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注明携带的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无单位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证手续。

  区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