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际,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3年6月4日
 
  附件: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核算;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二)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会计工作评先选优活动。
 
  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驻沈阳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中直单位和沈阳以外的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常住居民拟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由其户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无工作单位的外来人员拟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由其居住证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的无纸化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设A、B两类:
 
  A类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B类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珠算。
 
  第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当在一次考试中通过A类或B类全部规定科目,才能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科目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合格标准为60分,考试结束即时公布考试成绩。考生也可以登录“辽宁会计网”查询成绩。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三)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第十四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辽宁会计网”,填写报名基本信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居住或学习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网上报名申请;
 
  (二)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住证或学生证)到报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考试资格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并缴纳考务费的申请人,登录“辽宁会计网”,打印《准考证》;
 
  (四)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准考证》,按指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考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辽宁会计网”,填写并提交《持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携带下列材料向报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当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因下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辽宁会计网”,进入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一)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二)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三)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
 
  (五)学历或学位;
 
  (六)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七)受表彰奖励情况;
 
  (八)其他相关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岗位的证明(须加盖公章);
 
  (四)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
 
  (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
 
  (六)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的,还应持变更后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理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当是被单位首次聘任会计工作岗位的时间,但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剔除期间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而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持证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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