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了解]: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记录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完整
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⑵年、月、日要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发生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齐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手续完备
⑴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⑵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盏本单位公章;
⑶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⑷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清楚、规范
⑴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⑵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
5.连续编号
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⑴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⑵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及时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该凭证往往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或者同时反映若干项同一性质的经济业务。
2.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该凭证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3.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该凭证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⑴外来原始凭证应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填制完成。
⑵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⑶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或打印机套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