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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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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三节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纳税人类别承担的纳税义务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①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公历的纳税年度。
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的判定:
(1)在我国无住所
(2)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无住所外籍人士的分类:
无住所外籍人士居住时间
非居民纳税人T≤90(183)天
90(183)<T <一年
居民纳税人一年≤ T ≤五年
T>五年
外籍人士的所得分四块:
来源地
支付地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1)“5年规则”
在境内居住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哪一部分不用交税?
“五年规则”:
来源地
支付地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2)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实质是6年,第6年很关键)
(3)“90天规则”
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来源地
支付地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不交税)
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4)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地
支付地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不交税)
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居住时间在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T≤90(183)天免税不征不征
90(183)<T <一年不征不征
一年≤ T ≤五年免税
T>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