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成本对象的“六个原则” | (1)可否销售原则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 |
2.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计税成本的“六项费用” |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 |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
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 (二)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三)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协商请求税务机关同意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
4.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 | ①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②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 |
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 | ①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
②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 |
停车场所 | ①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套建造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