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高顿网校小编特从学员答疑问卷上挑选了一些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高顿学员关于《税法一》*9章“ 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 ”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能帮助各位考生。
  白某为某私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兼投资者,2013年白某从该私营企业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红十字事业;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年末未偿还借款。根据上述事项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0860
  B.11400
  C.10400
  D.134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000]×30%-2000+20000×20%=10400(元)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
  详细问题描述:
  1.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本题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0*(1-20%)=48000,其扣除限额为48000*30%=14400,实际捐赠额是20000是不能全部扣除的,所以我认为不能减20000而应减144002.此时查应纳税所额的税率时,是以60000*(1-20%)为标准还是以扣除捐赠额以后的数为标准答疑老师回复:
  1.不是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为红十字事业捐赠2万元这个可以全额扣除,这是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教材上没有直接介绍。记住即可。
  2.是以扣除捐赠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选择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