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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二)其他分类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9节债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债的分类
  1.按照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
  2.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