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三档:7%,5%,1%。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熟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增)
  (三)税率(掌握)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