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考点: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熟悉)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部分学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6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6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重点掌握):
  一般特点注意辨析区分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从法理学角度概括的税法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所遵循的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