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原则
  (一)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
  1.总原则: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  2.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确定原则,将征税范围大体分为五大类:
  *9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3.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1)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2)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将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
  1.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①对于那些既要限制生产,同时又要限制消费的应税消费品,从高设计税率,如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等。②对于那些只限制消费而不限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适当从低设计税率,如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2.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的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对那些高档消费品和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应税消费品从高设计税率。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适当考虑消费税的原有负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