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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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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资产损失扣除特殊政策: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而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