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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
  (二)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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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一)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当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合理的支出,也就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
  (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而其他税金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在税前是一次扣除的。
  (二)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
  一般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三项经费的结合)。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