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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五)特殊收入时间和金额的确认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和营业税、增值税结合)。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之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包括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跨期租金)。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不能计提招待费和广告费基数。
  注意三方面问题:
  (1) 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3)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只能扣除获得该股权的原始成本。税法对股权类收入基本态度,资本持有收益免税,转让不免税。
  2.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