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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三、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六、应提供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办事程序: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