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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导航】:
  (一)发票的开具
  (二)发票的填写
  (三)发票的取得
  (四)发票的作废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四章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第二节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的内容。
  【基础考点】: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1.发票的开具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3)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新规定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教材中“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旧规定,已经过时了。
  填写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发票的取得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的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