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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