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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创设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一定数量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①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6不得超过30000元;
  ②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③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具体化
  1.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4.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