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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一)职工薪酬的概念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职工薪酬通常可分为:(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亦属于职工薪酬;(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其中: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在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中,国家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对于符合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应当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辞退福利。
  (四)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方法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
  辞退福利计入管理费用。
  (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