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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的审核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重点审核的产品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重点强调了如何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问题,主要包括: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业务往来、资金流向的审核重点
  1.外贸企业的管理规定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批准,对未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子公司,不得直接从事对外贸易。但对经批准改制设立的外贸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履行合同,不属于借权挂靠经营。
  2.生产企业的管理规定
  对生产性集团成立全资或控股的进出口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按照外贸公司收购货物出口办理退税;对该公司为本集团代理出口的自产产品(包括视同自产产品),应按委托代理出口退税的规定,由委托方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委托方申报退税前必须由当地主管征税机关对其有关征税情况进行确认。
  (三)出口关联企业的管理规定
  1.符合出口关联企业的条件
  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2)直接或间接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利用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出口关联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的涉及出口的交易,其签订的购销合同应纳入出口单证备案管理的范围。
  关联企业增减或发生变更的,也应备案。
  3.关联交易出口企业的审核重点
  区分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境内、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审核的重点、外贸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境内、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审核的重点。
  4.出口关联企业审核疑点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关联交易,必须逐笔核实后方可退税:
  (1)从境内关联企业购进并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
  (2)出口企业曾有意隐瞒未备案的关联企业,在追加备案后半年内与出口企业发生的业务;
  (3)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发生的关联业务;
  (4)两年内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业务被落实有问题;
  (5)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
  5.出口关联企业管理的其他规定
  关联交易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办法核定其价格后再计算税款: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其他合理的替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