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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2008):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开采数量
  B.销售数量
  C.收购数量
  D.使用数量
  【答案】C
  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2008):某油田2007年6月生产原油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修井用1.6万吨,将0.4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开采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6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原油、天 然气的单位税额分别为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该油田2007年6月应纳资源税()万元。
  A.600
  B.612
  C.621
  D.825
  【答案】C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使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例题】(2008):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240+30/30%)×5=1700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例题】(2009):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以应税资源的开采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一律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C.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D.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答案】D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