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马上开始啦!高顿网校小编特意为各位考生汇总了备考技巧及考试注意事项,希望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第五节 减免税规定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1、免税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2、免税其他农业资料: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
  供军内、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单位,按规定征税。
  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六、资源综合利用(变化大)
  (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4项规定)
  1、符合有关规定的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符合有关规定的胶粉
  3、符合有关规定的翻新轮胎
  4、特定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二)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5项规定)
  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掺兑比例不低于30%);以垃圾为燃料发电或热力,垃圾用量占比不低于8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规定)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占比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七、电力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2、三峡电站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2003年1月1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适用17%税率,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新增)
  4、2004年1月1日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