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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办法计税: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其中进口卷烟: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
  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在确定时要注意: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36%)
  如果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适用比例税率56%
  如果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适用比例税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