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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特点与立法原则
  一、概念
  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范围不是全部资源,而是选择性地划定了部分矿产资源。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体现有偿占用和开发国有资源需要付出代价的特性。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对同一品目资源根据资源贫矿还是富矿,以及存储及开采条件的优劣,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三、立法原则
  普遍征收、级差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