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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包括: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支付的车辆装饰费、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2.计税依据不包括:支付的控购费、增值税税款。
  3.代收款项:
  (1)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征税;
  (2)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这里所谓进口自用车辆,指的是纳税人报关进口车辆并自用,不是指购买别的单位进口的车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提示】一般使用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1)减免税车辆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和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免税车辆。减税、免税车辆因改制后车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由改制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前补缴车辆购置税。
  (2)减免税车辆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的,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上述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已缴税金后的余额补征车辆购置税,多缴的不再退税。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2)检查地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缴税车辆补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核发完税证明,并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