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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