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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
  3、申请人按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3、属于申请复议的受案范围;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