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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基本概念】(法院领导,债权人会议监督)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管理人的种类及任职条件
  1.管理人的种类(P225)
  (1)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管理人的任职条件(P226)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判断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3)判断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C
  【解析】
  (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