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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
  1.重整的特点(P236)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提出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申请。
  (2)法院地位之上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
  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中止或者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5)担保物权受限
  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清算程序的不同之处。
  (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程序
  2.重整申请(P237)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债务人大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D.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
  【解析】(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不包括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P237)
  【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不得套现)
  【例题·单选题】对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重整。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2年)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答案】B
  【解析】(1)选项A: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2)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D: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重整计划(P238)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的批准(P238)(全部终止)
  (1)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且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
  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
  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
  D.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选项B: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完成≠提交,但较之选项C,选项B更符合题意);
  (3)选项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而非直接导致重整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选项D: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