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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了解)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4)例外情况
  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5.审判公开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2013年调整)
  ①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
  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司法主权;
  11.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例题·单选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作出(  )的决定。(2009年)
  A.免予起诉
  B.不起诉
  C.撤销案件
  D.宣告无罪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