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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4.告知制度
  5.催告制度。
  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强制法》中确立,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发展又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2)代履行的催告;(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
  6.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9.教示制度
  10.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