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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程序
  1.听证权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提示: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5.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10依据,区别于行政许可听证)。
  提示:告知→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