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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9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2)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9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
  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也为实质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二)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