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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行为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行为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提示】行政确认行为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房地产部门的房地产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等。行政确认涉及的领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等。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见教材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
  这种行政许可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力。包括:集会**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
  2.特许
  这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力或者配置有限资源。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
  3.认可
  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如,律师资格、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
  4.核准
  这种行政许可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
  5.登记
  这种行政许可是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如,企业工商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首次确立的,注意出单选题);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所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