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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明确要求: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注意】具备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二是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三是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2)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争夺一项权利时怎么办呢?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3.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