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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提示: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6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提示(1):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设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设定。
  (2)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